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主體是什么?解決勞動爭議的方法有哪些?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執行。
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解決勞動爭議的方法有哪些?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
雙方不愿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可自愿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仲裁申訴時效中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在30日內結束調解。仲裁申訴時效從中止的30日之后的次日繼續計算,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
4、訴訟程序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作為勞動者的我們在和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后,都可以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要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勞動合同的雙方之間出現勞動爭議,勞動者受到不公平對待,我們都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