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侵權歸責原則
特殊侵權歸責原則是:
1.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一般侵權責任與特殊侵權責任的區別
一般侵權責任與特殊侵權責任的區別:
1.歸責原則適用的區別
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特殊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和公平責任原則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責任構成要件的區別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過錯。特殊侵權責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確定,它由法律根據具體情況規定,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種特殊侵權行為所要求的特別條件各不相同,不具備該特別條件就不能構成該特殊侵權責任。
3.舉證責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權責任的證明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賠償權利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行為,損害后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特殊侵權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三、特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1.須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污染環境行為。該行為首先必須是污染環境的行為。
2.須有客觀的損害事實。污染環境的損害事實,就是指污染危害環境的行為致使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公民的財產、人身受到損害的事實。本案中被告的排放造紙污水的行為造成了水庫水體的污染,原告的水產因此產生損失,這是一種客觀的損害事實。
3.須有因果關系。污染環境行為與污染損害事實之間要有因果關系,這一要件指的是污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客觀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