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已經驗舊還能作廢嗎?
驗舊完的發票不能作廢。已驗舊即等于已抄稅,無法直接作廢,只能開具紅字發票。當月退回的發票,月底之前可以直接作廢,跨月必須進行沖紅程序,與驗舊換新無關。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發票如何作廢情況?
(1)用票單位和個人開發票后,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者取得對方的有效憑證;
(2)開具發票時發生錯誤、誤填等情況需要重開發票的,可以在原發票上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同時,如果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該按填寫有誤辦理;
(3)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需要注意的是,開具專用發票填寫有誤的,應當另行開具,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個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