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出口收匯核銷,是指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在每筆出口業(yè)務結束后,對出口是否安全、及時收取外匯以及其他有關業(yè)務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的業(yè)務。出口收匯核銷需要哪些證明?
1.補償貿易項下以實物補償的出口,出口單位必須提供經貿部門的批件,有關補償貿易合同、有關進口報關單、發(fā)票、核銷單寄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手續(xù),外匯管理部門將逐筆登記出口額和補償出口日期,補償出口額滿和補償期滿后,外匯管理部門將對新增出口按一般貿易逐筆核銷收匯。
2.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記手冊”。對于一個合同分批出口并分批收取繳費者,憑原加工合同及所有的核銷單和結匯水單(收帳通知)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
出口收匯核銷的程序是什么?
1、有出口收匯貨物的單位,應該到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申領經過外匯管理部門加蓋“監(jiān)督收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
2.貨物出口時,將出口收匯核銷單與其他所需要的報關單據一起向海關申報;貨物放行大約一周時間以后,出口人將海關簽章后退回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報關單以及其他有關單據取回留存,準備收匯核銷時使用。
3.銀行收到外匯貨款以后,按照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guī)定,將外匯貨款按照當天的外匯牌價代替國際買入出口人收到的外匯貸款,同時,將相應金額的人民幣打入出口人帳戶,并且以水單的形式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應該在一定時間期限內,憑銀行簽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報關單、外匯水單等單證到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工作。外匯管理部門通過對報關網絡記錄、報關單證的檢查核對后,認為該筆業(yè)務出口、收匯等事宜屬實后,便同意出口人的外匯核銷,即認定該筆出口業(yè)務已經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