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的方式有:1、轉讓雙方就商標轉讓相關事項達成協商,并訂立書面的轉讓合同
2、向商標局提出轉讓登記申請
3、由商標局進行審核,對于符合要求的,準予轉讓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四十二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