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方無力支付貨款可否中止履行合同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喪失債務清償能力的,出借人是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債務人未能提供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
中止履行合同這一措施的行使,需要根據當事人當前所承擔的合同義務來確定。
1、賣方停運權
賣方停運權指如果賣方在發送貨物之后,才發現買方預期違約,賣方有權通知承運人不將貨物交給買方,即阻止將貨物交給買方。即使賣方已經持有了有權獲得貨物的單證,如提單,賣方也有權阻止承運人將貨物交給已經擁有提單的買方。這一權利的行使必須承運人予以配合,不同的貿易術語,承運人與賣方的關系不同。只要貨物的所有權沒有轉讓到賣方,賣方均能完整的行使該權利。
2、賣方中止交貨
中止交貨指賣方在買方顯然不能付款時中止給付貨物,但卻 不將貨物轉賣,中止交貨也賣方停運權的區別在于后者是在貨物運輸的過程中,此時標有貨物的物權憑證的單據是否已轉至買方手中不得而知,而前者一般是貨物已運至買方控制范圍內,貨物的物權憑證已在買方掌握之中,買方只要出證即可提貨時。
3、買方中止付款
買方中止付款是當賣方顯然將無能力交付貨物時,根據買賣合同的規定本應先付款的買方暫時中止給付款項,但卻不能另行購買其他同等貨物的方式。
三
1、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是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適當擔保時,中止履行的一方應當恢復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