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進口國市場。由于傾銷是國外生產商或出口商為爭奪進口國市場而采取的不公平低價競爭手段,因此世貿協議允許成員方采取反傾銷措施。
我國《對外貿易法》第41條規定,其他國家(地區)的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傾銷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國家可以采取反傾銷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
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我國反傾銷措施一般包括臨時反傾銷措施、出口經營者或其政府作出的價格承諾、征收最終反傾銷稅等形式。
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條件
1、進口產品存在傾銷;
2、國內產業存在損害;
3、傾銷和國內產業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三、反傾銷調查的基本程序
1、國內產業向商務部提出反傾銷立案調查申請。
2、立案后商務部就傾銷、損害及因果關系展開調查。
3、如經調查確定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同時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則可實施反傾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