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教制度被廢除的原因如下:
勞動教養制度在中國特定的歷史下有積極作用,但今天已不能適用。勞動教養存在“沒有法律的授權和規范”、“勞動教養對象不明確”、“處罰過于嚴厲”、“程序不正當”、“規范不統一和司法解釋多元化”等等弊端,而這些成為有關部門濫用權力、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現象屢屢發生的根源。
勞動教養制度違反了《憲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并與中國政府簽署的人權公約相背。《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在實際的執行中,勞動教養場所本著管理的“方便”,隨意限制勞教學員的各種自由和權利,并不完全按照有關的法規進行依法管理,普遍出現勞動條件惡劣,勞動時間超長,勞動安全保護不足,侵吞勞動報酬,私自扣留學員信件,限制學員通訊,禁止信仰活動,伙食狀況低劣,索取學員財物等現象。
實質上,廢除勞教制度之所以被公安部門抵制,就在于勞教制度可以不通過嚴格的程序和證據隨意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這可以“方便”的“處理”政治異見人士、民間自由信仰者以及上訪人員等特殊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