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名稱應簡明、準確地表明實用新型專利請求保護的主題。名稱中不應含有非技術性詞語,不得使用商標、型號、人名、地名或商品名稱等。名稱應與請求書中的名稱完全一致,不得超過25個字,應寫在說明書首頁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臵。
依據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說明書應對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需要創造性的勞動就能夠再現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并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說明書應按以下五個部分順序撰寫:所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附圖說明;具體實施方式;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寫明標題。
二、授予實用新型專利的條件
1、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2、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是指該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三、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費用
1、申請專利委托代理時,申請人需要交納代理費和官費;
2、代理費數額依據申請所屬技術領域的難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由申請人與代理機構協商后確定;
3、官費是交給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費用。首筆官費包括申請費和發明申請審查費,數額(人民幣)為:發明專利申請費950元(含印刷費50元);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費500元;
4、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500元;發明申請審查費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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