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下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離婚時或者夫妻一方死亡時,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或者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可以去法院請求分割財產。
3、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二、哪些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少分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因為夫妻關系的惡化是存在一個過程的,而不是發生在離婚之時;如果一方有預謀的轉移財產的話,這個過程可能會更長。因此,對于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的認定,即使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或者較長一段時間,只要其是以自己多分割或者對方少分割財產為目的的,就可以對其隱藏、轉移、變賣的財產,判決少分或者不分。因此,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并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即使在夫妻的其中一方存在法定的過錯前提下導致的夫妻離婚,在離婚期間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也并非是不分或者少分。但如果存在離婚期間,一方隱藏財產、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情況,才符合法律規定的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