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到期可以離職。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事業單位不允許辭職,可以跟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1)《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2)《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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