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有多久?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有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不民法典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如下: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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