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有哪些
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有:
1.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2.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行為。
3.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以及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行為。
4.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失職失責的行為。包括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后,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后,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于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以及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
5.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行為。
6.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走的行為。
7.其它行為。
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是指黨組織和黨員在從事黨的各項工作中違反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和規則,依照黨內法規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追究的行為。
二、
事業單位違紀的處理
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紀行為的,要依據具體的違紀行為進行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當事人。
《機關事業單位違紀人員如何處罰》
第五條 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四)開除。
其中,撤職處分適用于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六條 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三、
員工違紀會被開除嗎
,違反勞動紀律如果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開除。且這種情況開除勞動者,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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