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是可以異地轉移的。如果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為參保人員開具參保繳費憑證,由參保人員攜帶該憑證依法辦理其養老保險的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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