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的條件包括:
1、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
2、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3、不屬于累犯以及因法定的八種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