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學歷不屬于騙婚。根據法律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婚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此在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可以認定為騙婚,該婚姻可以被撤銷。人民法院準予撤銷后,婚姻關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夫妻一方只是在婚前隱瞞學歷的,不會對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產生很大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