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除權如何行使?
別除權是不依破產程序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個別的、優先受償的權利。別除權,是破產法的特有概念,以民法中的財產擔保制度為法律基礎,是擔保物權在破產法上的總稱。它具有以下特征: 是對屬于破產財產的特定財產行使的權利; 是不依破產程序而優先受償的權利; 作為別除權基礎的擔保債權須在破產宣告前的特定期間內已存在。別除權行使的條件 債權和擔保必須合法成立和生效。債權和擔保權必須符合《破產法》有關規定。享有別除權的人一般應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擔保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代替擔保債權人而優先受償。但是如果債權人已將自己債權轉讓給第三人,附屬于該債權的擔保權利原則上也隨之轉移,繼受債權人可以代替原債權人對擔保財產行使優先受償權。《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別除權行使的條件是什么?
(一)債權和擔保必須合法成立和生效。
作為別除權的根據和基礎的債權的擔保債權。必須符合《民法典》,合法成立和生效。
(二)債權和擔保權必須符合《破產法》有關規定。
1、債權和擔保權必須指向破產人及其財產,且只限于擔保財產本身。即:優先受償權只適用于擔保財產本身,對擔保物以外的債務人的財產,不能行使優先受償權,如果擔保財產是動產,那么債權人可以通過變賣動產而滿是自己的債權要求,如果擔保財產為不動產時,別除權行使則要辦理某種特定的手續,如房產應辦理過戶手續。債權人隨意處理擔保不動產的行為在法律上無效。
2、債權和擔保權必須成立于破產宣告以前。即:優先受償只適用于破產宣告前已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必須既是在破產宣告前已成立的債權,又必須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二者缺一不可。
3、債權和擔保權的成立不得違反《破產法》禁止性規定。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期間內,才由債務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根據中國《破產法(試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該擔保行為無效。債權人對這種擔保財產不能行使別除權。
(三)享有別除權的人一般應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擔保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代替擔保債權人而優先受償。但是如果債權人已將自己債權轉讓給第三人,附屬于該債權的擔保權利原則上也隨之轉移,繼受債權人可以代替原債權人對擔保財產行使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