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和限制高消費哪個嚴重?
一般來說,失信比限高更嚴重一些。失信針對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行人名單,對其進行信用懲戒。而限高是指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時,法院可以采取該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經營必須的有關消費。從法律后果來看,失信比限高更嚴重一些。
失信和限高有什么區別?
1、使用對象不同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失信只針對被執行人。
限制高消費:限高可以穿透單位,效果附加給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2、執行期限不同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期限為二年,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延長一至三年。
限制高消費:只要未履行完畢,就可一直對其限高。
3、對被執行人影響不同
失信被執行人名:法院會將其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征信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舉個例子,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限制高消費:限制交通、住宿餐飲、旅游、子女就學、購買保險、修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