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處理是否有追訴期?
交通違章行政訴訟時效為六個月。
比較常見的交通違章行為就包括了闖紅燈、無證駕駛、酒駕、超速、超載等等。要是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出現這些違章行為,此時很容易引發交通事故,從而造成嚴重的損害結果。對于單純的交通違章行為,自然給予駕駛人員的處罰就是交通行政方面的。但要是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同時被認定構成犯罪的話,那么就會依法追究駕駛人員的刑事責任。這個時候,所需要承擔的責任自然就是比較嚴重了。
《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起行政訴訟的三種情況
(一)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予答復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值得強調的是:當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