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未成年妹妹冒用姐姐信息結婚
未成年妹妹冒用姐姐身份結婚登記,致姐姐“一妻二夫”持續30年之久。近日大竹縣法院判決原告姐姐申某甲與妹夫的婚姻無效,并向被告及妹妹發出訓誡書。
二、
冒用他人身份結婚有效嗎
冒用他人登記的婚姻是有效的。如果存在冒用他人身份證登記的情況,其隱瞞身份信息并未對一個婚姻的實質條件進行影響,比如隱瞞法定結婚年齡、近親屬關系,會影響婚姻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三、
有效婚姻具備哪些條件
有效婚姻應具備的條件:
1.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找法網提醒,《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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