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曾祖的重孫子孫女屬于四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可以結婚的。法律禁止直系血親以及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但結婚還需要滿足其他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男方已滿二十二周歲,女方已滿二十周歲;雙方都沒有配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