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執行程序的定義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法定組織和人員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所負義務的程序。法律文書一經生效,義務人應自覺履行
二、民事訴訟執行程序執行特點
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后階段。
執行程序具有以下特點:1、執行權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無論生效的法律文書是由何種機構作出的,凡應通過民事執行程序加以實現的,只能由人民法院執行。
2、執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規定的內容。
3、執行手段具有強制性。
三、民事訴訟執行程序的執行條件
執行程序的發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必須具有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 , 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調解書,公證機關制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決定書。
2、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給付內容。
3、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絕履行義務。
四、民事訴訟執行程序執行組織
中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組織或執行員,在院長領導下,負責執行本法院對第一審民事案件所作的判決和裁定。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原則上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
五、民事訴訟執行程序執行措施
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措施包括以下幾種: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儲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稿費等;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搜查;強制被執行人交付執行文書中所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通知有關單位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法律文書中指定的行為;對遲延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強制其支付遲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
六、民事訴訟執行程序執行期限的規定
1、你申請執行后:法院應在7日內審查你的申請是否符合條件并給予你答復,受理后應在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在執行通知中會給被執行人指定一個時間段來履行判決,如果超過了執行通知指定的時間對方還不執行判決:就會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4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3、如果法院受理你的申請后6個月內不采取執行措施的:你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