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交通運輸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以至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這里所說的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指與保障交通運輸安全有關的各種法規,如道路交通管理規則、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既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條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如駕駛故障車上路行駛、酒后開車、超速開車、逆行開車、疲勞開車,等等。在通常情況下,交通肇事的行為表現為作為,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所謂重大事故,是指在交通運輸過程中,造成車輛、船只碰撞、傾覆、毀壞或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果雖然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是沒有發生嚴重后果,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也包括非交通運輸人員。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后果而言,而對于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則是明知故犯的。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失,是在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前提下發生的,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某種危害結果,但既沒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主觀上也不具有過失,應當屬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