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可以禁止員工兼職嗎?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與員工約定不得兼職,或者在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中明確這一規定。需要指出的是,必須有事先的約定或規定,單位才可以禁止員工兼職,否則是沒有依據的?!秳趧臃ā返谑邨l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二、用人單位可以隨意扣勞動者績效工資嗎
我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丝蹌趧诱吖べY,是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沒有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報酬的行為。除法定允許代扣工資的情況外,用人單位一律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根據有關勞動法規,在如下情況下,允許用人單位減發勞動者工資:
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代扣代繳勞動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如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職工病假只能享受病假工資,這種情況下可以減發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如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中,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可以予以罰款處分(但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扣除金額標準)。
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三、勞動爭議如何處理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