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多少年后不再追究責任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是二年。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行政處罰追責時效,是指行政機關追究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法定有效期限。違法行為已經超過追責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二、行政處罰都有什么方式
行政處罰的方式有:
1.警誡罰,如給予違法行為人批評、警告、通報等;
2.財產罰,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
3.行為罰,如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暫停或取消從業資格等;
4.人身罰,如行政拘留等。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什么情況下可以行政處罰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予以記錄,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指印。被處罰人在行政拘留執行期間,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將申請轉交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