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建筑包括的范圍有哪些內容
房屋建筑包括的范圍有的內容如下:
1.層高在2.2米以下的房屋,凈高在2.05米以下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墻面的構件、配件、藝術裝飾、垛、挑沿、半圓柱、勒腳、臺階等。
3.房屋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道。
4.無柱雨篷。
5.建筑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臺。
6.騎樓、過街樓的用做街巷通行的部分,以及房屋底層用做街巷通行的部分。
7.房屋的天面、挑臺、天面上花園、泳池。8、消防、檢修等用途的室外爬梯。
9.構筑物,如獨立煙囪、煙道、水塔、儲油(水)池
二、房屋建筑合同訴訟時效是多久
房屋建筑合同訴訟時效是三年,自糾紛產生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發生房屋建筑合同糾紛如何處理好
發生房屋建筑合同糾紛處理好的方式是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進行解決;如果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租賃糾紛內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根據《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