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報·新湖南客戶端5月18日訊(文/視頻 全媒體記者 李琪 實習生 廖瑩 何林靜 通訊員 羅琳) 5月18日,湖南省醫療保障局下發《關于加強職工醫保普通門診統籌基金使用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11種醫藥費用普通門診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的具體情形。
《通知》指出,職工醫保普通門診統籌基金用于支付參保患者本人因常見病、慢性病在醫保定點醫藥機構門診就醫與購藥發生的醫保政策范圍內的費用。以下情形醫藥費用普通門診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資料圖】
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如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有第三人責任傷害等;
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如疾病篩查、預防接種等;
4.健康體檢、心理咨詢、美容、義齒、視力矯正、輔助生育,以及產后康復等身心非功能性醫療保健與康復服務;
5.參保患者住院期間發生的門診就醫與藥店購藥費用;
6.參保患者已經享受慢特病門診待遇或“雙通道”管理藥品待遇的醫藥費用;
7.非醫保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醫藥費用;
8.個人及家庭預防性備用藥物及醫用耗材等;
9.在監獄服刑期間以及因犯罪行為發生的醫藥費用;
10.未經主管部門許可的診療項目、執業范圍和經營范圍的醫療費用;
11.國家和我省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通知》要求,各市州醫保部門要引導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強化自我管理,切實履行門診統籌基金使用監管主體責任。組織開展門診統籌政策培訓,精準宣傳職工醫保門診共濟改革重大意義和職工醫保普通門診統籌基金使用對象、支付范圍與服務流程。執行實名就醫購藥管理規定,通過人臉、指紋等生物識別技術,準確核驗患者參保身份,防范冒名頂替欺詐騙保風險。優化內部業務流程,開放普通門診統籌即時結報綠色通道,積極引導參保患者依法依規享受門診醫保待遇。
各市州醫保部門要指導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嚴格按照有關要求,規范門診就醫購藥信息化管理。完善參保患者門診就醫和購藥全流程信息化管理,規范書寫電子病歷、開具電子處方、記錄診療和購藥過程,實現參保患者門診就醫和藥店購藥全程留痕。規范“進銷存”信息化管理,就醫購藥業務系統和“進銷存”系統無縫對接,數據實時交互,真實記錄藥品、耗材庫存變化;藥品、耗材應從正規渠道采購,且必須保留《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隨貨同行單等相關票據,相關資料至少留存2年以上。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要求的接口標準,與全省統一醫保信息平臺對接,實時上傳參保患者門診就醫與購藥相關信息數據(包含進銷存數據)。
《通知》要求,醫保經辦機構要將門診統籌醫藥費用納入醫保服務協議常態化監管。強化準入退出管理,嚴格開展醫藥機構定點準入審核評估工作,未按照相關規定建立門診信息系統、電子處方系統、進銷存系統、視頻監控系統、身份識別系統等基本信息系統的不予準入;嚴重違反服務協議規定,以及存在欺詐騙保重大風險隱患的,要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暫停直至終止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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