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近日,南召縣人民法院對通過電話辱罵、侮辱、威脅法官,嚴重干擾司法秩序的當事人梁某某依法作出司法拘留、罰款的決定。
案情簡介
據了解,原告梁某某與被告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一案,南召法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于9月21日作出判決。
辱罵、侮辱、威脅法官,嚴懲不貸
原告梁某某于2023年9月21日上午收到判決后,因不服南召法院作出的判決,通過撥打電話向審理其案件的法官進行辱罵、侮辱、威脅,其行為嚴重擾亂了人民法院的工作秩序。2023年12月22日,南召法院法警局局長閆延紅帶領10余名法警前往淅川縣梁某某居住地將其帶回南召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四款、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南召法院依法對梁某某作出拘留15日、罰款20000元的決定。
梁某某到案后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深刻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向法官誠懇道歉。梁某某表示對南召法院作出的拘留15日、罰款20000元的處罰決定,心服口服,表示接受處罰,并親筆寫下了悔過書。目前,違法行為人梁某某已送至拘留所執行拘留。
南召法院嚴厲打擊任何辱罵、侮辱、威脅法官的行為,充分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堅決維護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肩負著維護公平正義的使命,法官依法履行職責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應當受到尊重和維護。
法律尊嚴不容踐踏;司法權威不容褻瀆;法律底線不容挑戰。任何個人和單位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途徑維護其合法權益,任何當事人、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誘導、侮辱、誹謗、威脅、貶損司法工作人員,均屬于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必將受到嚴厲懲戒。(供稿:張振麗 路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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