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信息被冒用,憑空成為公司法人、股東或其他人員的事件時有發生,被冒名者不僅可能承擔民事債務,甚至引來其他一系列問題。近日,余某偶然發現自己的姓名在稅務系統中被登記為南陽某實業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而他自己對此全然不知,一氣之下,余某便將南陽某實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登記。
案情回顧
原告余某無意間發現自己被冒名登記為被告南陽某實業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余某此前從未與被告公司有過任何接觸,更不曾在該公司任職。余某與被告公司多次協商,要求撤銷登記信息,均未達成一致意見。無奈之下,余某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南陽某實業公司立即撤銷其在稅務局的登記信息,并辦理公司稅務變更登記手續;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賠禮道歉,并在報紙上刊登聲明,澄清公司冒用原告名義期間產生的任何糾紛均與原告無關;判令被告公司賠償原告因維權產生的律師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000余元。被告南陽某實業有限公司未到庭提交答辯意見及相關證據。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的姓名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被告南陽某實業有限公司于2015 年在稅務部門辦理財務負責人登記的過程中,將原告余某登記為財務負責人,而此時余某為年僅19周歲的在校學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答辯意見及證據材料。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南陽某實業有限公司是經原告余某許可,才將其登記為財務負責人的,所以被告南陽某實業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余某的姓名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撤銷余某的財務負責人登記信息;以書面形式向余某賠禮道歉并消除影響;賠償余某經濟損失5000元。
法官說法
“冒名登記”不僅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權和財產權,還給利害關系人帶來極大困擾,也會影響行政管理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第一千零一十二條、第一千零一十四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供稿:馬鑫琳 馬禎禎)
關鍵詞: 南陽市臥龍法院被冒名登記為公司財務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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