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資格的分類有哪些內容?
一、積極資格董事的積極資格如下:
(一)董事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
(二)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為董事時必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并且可以依其職務關系隨時改派;
(三)除董事長外,董事可以具有本國國籍,也可以沒有本國國籍;
(四)除董事長外,董事可以在國內有住所,也可以在國內沒有住所。
二、消極資格董事的消極資格如下:
(一)犯有某些罪行尚未結案者,或犯有某些罪行服刑期滿后未逾一定期限者,不能擔任董事;
(二)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擔任董事;
(三)從事某些特殊職業的人,如軍人、公務員、公證人、律師等,一般不能擔任董事;
(四)監事不能兼任同一公司的董事。
董事資格的取消如何操作的?
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的消極資格作了明確規定,凡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末逾5年,或者因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的,該選舉、委派無效。
此外,公司監事,國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另外,有的國還要求董事須擁有資格股份,如意大利、比利時。
關鍵詞: 董事資格資格的分類積極資格代表行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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