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尉 中國秦漢時中央掌武事的最高官員,后逐漸成為虛銜或加官。
2、太尉之名最早見于《呂氏春秋》。
3、西漢武帝建元二年(前139)后不再設置 。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4、西漢早期 ,設太尉官多半和軍事有關,故帶有虛位性質,不同于丞相、御史大夫等官職。
5、武帝時以貴戚為太尉,一變過去由力戰武功之臣充任太尉的慣例,而又和丞相同等,這也和西漢早期有所差別。
6、光武帝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將大司馬改為太尉。
7、東漢時期,以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太尉管軍事,司徒管民政,司空管監察,分別開府 ,置僚佐。
8、后曹操撤銷三公制,自任丞相。
9、曹丕時期曾短暫恢復,后又撤銷。
10、自隋撤銷府與僚佐,便漸次演化成優寵宰相、親王、使相的加官、贈官。
11、元不常置。
12、明廢。
13、廷尉 官名。
14、秦置。
15、掌刑獄。
16、秦漢至北齊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
17、漢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恢復舊稱﹐哀帝元壽二年(前1)又改為大理。
18、新莽時改名作士﹐東漢時復稱廷尉。
19、漢末復為大理。
20、魏黃初元年(221)改稱廷尉﹐后代沿襲未改﹐至北齊罷廢。
21、顏師古云:“廷,平也。
22、治獄貴平,故以為號。
23、”說見《漢書·百官公卿天》注。
24、師古又引應劭說,則謂“聽獄必質諸朝廷,與眾共之。
25、”尉的職掌是管理天下刑獄。
26、每年全國斷獄總數最后要匯總到廷尉﹔州郡疑難案件要報請廷尉判處﹔廷尉也常派員為地方處理某些重要案件。
27、有的還可駁正皇帝﹑三公所提出的判決意見。
28、廷尉根據詔令﹐可以逮捕﹑囚禁和審判有罪的諸侯王或大臣。
29、禮儀﹑律令皆藏于廷尉﹐并主管修訂律令的有關事宜。
30、屬于分﹑寸﹑尺﹑丈等度量標準之事﹐亦由廷尉掌管。
31、 廷尉秩為中二千石﹐屬官有廷尉正和左﹑右監各一人。
32、漢宣帝劉詢鑒于廷尉派往地方鞫獄的廷尉史任重而祿薄﹐于是增設秩為六百石的廷尉平四人﹐以加強對地方司法機構的控制。
33、 東漢時省去右監﹐四廷尉平省為左平一人。
34、廷尉人選常常擇取出身于律學世家者﹐如順帝時吳雄﹐三世廷尉﹔郭躬一家﹐以傳習小杜律著稱﹐數世之中﹐任廷尉者達七人之多。
35、東漢時權歸臺閣﹐廷尉處理案件有時也須聽命于尚書。
36、遇有重大疑案﹐廷尉與尚書共同審理﹐開后世大理﹑刑部共司刑法的先例。
37、 魏晉南北朝廷尉職掌與兩漢無區別﹐北齊易廷尉名為大理寺卿。
38、唐代形成京師案件由大理寺卿負責審理﹑判刑﹐由刑部復核的制度。
39、元代不設大理寺﹐審判由刑部直接進行。
40、故至明代恢復大理寺后﹐受元制影響﹐又改變成京師案件之審判歸刑部﹐大理寺卿僅負責復核的制度。
41、地方上所呈報的重罪案件﹐也是先經刑部評議﹐再經大理寺卿最后復核。
42、清制與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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