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章的不利后果是什么?
民事訴訟法二十一章不利后果是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最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施行的《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就管轄、回避、訴訟參與人、證據、期間和送達、調解、保全和先予執行及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進行明確的規定。就回避而言,明確了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則民事糾紛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并規定了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過法院兩次傳票傳喚仍然拒不到庭的,可以采取拘傳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第三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第四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第五條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六條
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關鍵詞: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章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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