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繳存職工購買存量商品住房,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決定面向存量住房開展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業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資料圖)
一、存量住房組合貸款
存量住房組合貸款是指公積金中心與商業銀行就發生交易的同一套存量住房(二手住房)分別向購房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與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存量住房組合貸款”)。
二、申請條件和資料
申請存量住房組合貸款的借款人應當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申請條件,同意以公積金中心和商業銀行作為共同抵押權人,將所購住房設定抵押,為貸款提供擔保。申請資料分別按照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要求提供。
三、業務辦理流程
存量住房所在行政區域設有交易資金監管平臺的,應按照《鄭州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鄭房〔2024〕40號)要求監管交易資金,按照下列流程辦理存量住房組合貸款業務:
(一)向公積金中心和商業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出具《(存量住房)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申請審批表》;
(二)買賣雙方簽訂存量住房買賣合同和存量住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監管部門出具首付款監管憑證;
(三)公積金中心和商業銀行分別審批、發放貸款,向監管賬戶轉入貸款資金;
(四)買賣雙方根據交易資金監管部門通知辦理房屋交易手續;
(五)商業銀行依據買方不動產權證書牽頭辦理房屋抵押登記;
(六)交易資金監管部門依據房屋抵押登記證明,向賣方結算交易資金(含帶押過戶時賣方的貸款本息)。
四、貸款審批有關要求
存量住房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金額、利率、期限、貸款比例和還款方式分別按照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確定,其中還款期限應保持一致。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政策不一致時,按照約定一致的內容確定組合貸款有關數據。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受理存量住房組合貸款時,按照公積金中心和商業銀行評估價的較低值認定房屋總價,所認定的房屋價值僅用于計算組合貸款金額,不用于指導買賣雙方交易。
(二)存量住房組合貸款金額為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金額之和,占房屋評估價的比例應同時不超過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政策規定的最高比例。
(三)借款家庭的還款能力由商業銀行結合公積金中心審批結果和銀行相關要求進行認定,月還款總金額應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政策規定。
(四)辦理存量住房組合貸款時,由商業銀行牽頭申請辦理房屋抵押登記,保管抵押登記證明,并向公積金中心和交易資金監管部門履行告知義務。交易資金監管部門應于交易房屋向公積金中心和商業銀行設定抵押登記后,向賣方結算交易資金。
(五)存量住房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采用“階段性保證+房屋抵押”的擔保方式,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按照商業銀行有關要求提供擔保。存量住房組合貸款全部結清時,經公積金中心同意后,由商業銀行牽頭申請注銷房屋抵押登記,或向借款人出具注銷抵押登記的申請資料。
(六)存量住房組合貸款發放后又取消交易的,產生的貸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擔,監管部門將貸款資金分別退還給公積金中心和商業銀行,根據公積金中心和商業銀行出具的通知及結清證明,為買方結算剩余監管資金。
(七)如果受到房屋所在地房產交易規定限制的,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存量住房組合貸款業務流程。未實行交易資金監管的區、縣(市),可依據銀行柜面轉賬憑證認定首付款的支付情況,并于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后,將貸款資金轉入賣方個人銀行賬戶。
(八)商業銀行可自愿與公積金中心簽訂有關業務合作協議,參與存量住房組合貸款業務。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8日起執行,未盡事宜按照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政策或管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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