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創始人一定要占主要股份嗎
對于創始人占股,并沒有明確的限制,但是作為決策者,股份必須占大頭,這樣才能控股,有話語權。
最簡單的方法,按出資比例劃分;但是最好不要平均出資,帶頭人一定要有相對出資多一點,形成相對控股,這樣才能有個主心骨;不然到后期經營期間有意見分歧就不好處理問題。
如果出資形式包括資金、技術、管理或其他非資金出資的,并且資金出資方并不參與公司管理的,最好是讓實際管理公司的人控制更多股份。
不管公司的股東機構是怎么樣,都要制定規范的公司章程,制定公司決策程序。即公司管理人不是大股東,但是公司章程賦予管理人更大的決策權,也可以。
比較好的模式如下:決策者:67%以上,占三分之二。控制權有兩個坎,50%(大多事項拍板)和三分之二(絕對控股,所有事情)。
二、法人一定要占有股份嗎
根據《公司法》規定,法人是具有獨立承擔責任能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股東,所以可以不占公司股份。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董事長、執行董事肯定是股東,但經理卻不一定是股東。因為經理通常是由董事會聘任的,也有董事擔任經理的。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須為股東。對于股東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其持有比例法律沒有限制,可以是任意數額。公司法人要負的責任: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關鍵詞: 法人一定要占有股份嗎 公司創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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