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為更好滿足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職住平衡、服務安居,進一步調整優化住房限購政策。
一是縮短非滬籍居民購買外環外住房所需繳納社保或個稅年限。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以及單身人士購買外環外住房的,購房所需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年限,從“購房之日前連續繳納滿3年及以上”調減為“購房之日前連續繳納滿1年及以上”。
二是提升持《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群體的購房待遇。對持《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標準分值、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滿3年及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購買住房套數方面享受滬籍居民家庭的購房待遇。
三是在自貿區臨港新片區實施更加差異化的購房政策。對在新片區工作、存在職住分離的群體,在執行現有住房限購政策的基礎上,可在新片區增購1套住房,促進職住平衡。
《通知》提出,按照因城施策原則,優化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政策。
一是落實國家關于降低存量房貸利率政策。引導商業銀行穩妥有序將存量房貸利率降至新發放貸款利率附近,進一步減輕購房人房貸利息支出。
二是降低房貸首付比例。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從“不低于20%”調整為“不低于15%”。二套房貸從“不低于35%”調整為“不低于25%”;實行差異化政策區域從“不低于30%”調整為“不低于20%”。住房公積金二套房貸最低首付款比例相應調整。
《通知》要求,為降低住房交易稅收成本,支持居民多樣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一是調整增值稅征免年限,將個人對外銷售住房增值稅征免年限從5年調整為2年;二是按照國家工作部署,及時取消普通住房標準和非普通住房標準,減少住房交易成本,更好滿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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