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施行后,公證遺囑的效力是否還具有優先性,遺囑形式有何別變化,無人繼承的財產如何歸屬,外甥是否享有法定繼承權……對于這一系列熱點問題,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的法官梳理了民法典中關于繼承的涉法話題,為你逐一解讀。
問:公證遺囑與其他遺囑相比是否仍具有優先效力?
答:不再具備優先效力。
民法典施行前,在一般的公眾視角下,公證遺囑具有最優的效力。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所以,當發生需要將遺囑內容固定下來時,公證遺囑成為不少遺囑人的首選。
民法典施行后,繼承法同時廢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該法條表明公證遺囑同其他的遺囑形式具有相同的效力,不再賦予其優先效力,是充分尊重民法私法性的體現。因公證遺囑與其他遺囑方式效力相同,不再具有優先性,遺囑人不必拘泥于公證遺囑本身的形式,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選擇更便利的方式。
問:民法典新增了哪些遺囑形式?
答:民法典繼承編緊跟時代發展,增加了兩種遺囑形式:打印遺囑和以錄像形式立的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同時,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問:無人繼承的財產如何歸屬?
答:在不婚族、失獨、丁克家庭數量趨長的時代背景下,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法定繼承人,生前也沒有立遺囑、遺贈撫養協議的情況下,那么被繼承人的遺產何去何從日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對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問:外甥享有法定繼承權嗎?
答:在一般公眾的觀念中,法定繼承人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施行后,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的繼承人均缺席的情況下,為完善代位繼承制度,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據此,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繼承,以代位繼承來完善無人繼承的空白。也就是說,外甥雖然不屬于繼承人的范圍,但屬于代位繼承范圍,依法也是享受法定繼承權的。
問:享有法定繼承權就一定能繼承到遺產嗎?
答: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官提示,法定繼承人享有繼承權,但不代表當然能實現繼承權,出于對私法自治的尊重,遺囑人的以遺囑、遺贈撫養協議的方式將自己的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之外的人時,依據民法典規定,遺囑、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優于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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