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鄧州法院夏集法庭充分利用村干部、鄉賢熟悉村規民約、風俗習慣的優勢,邀請其參與到一起婚約彩禮糾紛案件的調解中,最終使案件得到妥善解決。
原告小侯(男方)與被告小劉(女方)經媒人介紹認識,并按照農村風俗舉行婚禮,但是沒有辦理結婚證。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時常發生矛盾,雙方同居不到半年時間,小劉便回娘家居住,二人自此分居。2024年8月,小侯與小劉兩家因彩禮返還產生糾紛,對薄公堂。
鄧州法院夏集法庭受理該案后,通過查閱卷宗,與當事人溝通,發現案件情況比較明晰,但兩方家庭一見面就爭吵不休,僵持不下。
一紙判決易,解開心結難。考慮到彩禮糾紛關乎雙方當事人今后的關系和生活,為真正做到“案結事了”,盡快化解矛盾,減少當事人的抗拒情緒,承辦法官特意邀請了熟悉情況的當地村干部、鄉賢參與調解工作。
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向雙方詳細解讀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民法典中關于彩禮的規定,并根據雙方未登記結婚、村規民約、當地風俗和經濟水平、彩禮數額和用途、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提出返還彩禮的參考性意見;村干部和鄉賢從二人曾經相識相戀的點滴勸說,列舉了為籌備婚事雙方家長的付出。經過承辦法官和村干部、鄉賢的多輪釋法說理,雙方當事人均做出讓步,對于彩禮返還數額達成了一致意見,簽訂了調解協議并現場履行了部分金額,一起因退還彩禮導致兩個家庭針鋒相對,互不相讓的糾紛得到圓滿化解。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升,農村地區因彩禮而產生的糾紛愈演愈烈。鄧州法院夏集法庭積極探索運用多元調解方法,在審理婚約彩禮糾紛類案件時,開創“法官+村干部+鄉賢”調解模式,合力調解案件,為化解矛盾、妥善解決糾紛、減少當事人的對抗情緒奠定良好的基礎,達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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