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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損害賠償可以并用嗎?民事責任的特征是什么?-全球焦點
2023-06-21 15:26:05 來源:法律專家 編輯:

定金和損害賠償可以并用嗎?

是不可以并用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定金與違約金不可同時適用,但對于定金與損害賠償是否可以并用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在司法實踐和學理界存在一定爭議。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賠償責任不能代替定金責任,但同時適用后者,二者總值不得高于實際損害額。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除應負賠償責任外,還應當適用定金罰則,即必須在承擔定金責任的基礎上,承擔全部損害賠償金。

民事責任的特征是什么?

1、民事責任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的特征,是由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平等性決定的。平等性是我國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點,表明當事人在這種關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平等。按照平等原則要求,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或侵犯對方的權利時,即因為它不僅使該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也使其平等的法律地位受到破壞,法律便迫使加害人承擔同樣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壞的平等地位和被損害的權益得到恢復或彌補。定金與賠償損失并用,正是符合這一理論的基本要求。

2、從公平合理角度上看,“合理公平”是實踐中人們道德及正義的觀點去評價當事人行為標準。法律只能體現公平合理,但法律不能毫不遺漏地明確規定什么行為后果是公平的,什么是不公平的。因此,公平原則就成為道德及正義觀念在法律上的體現。要使公平原則能夠在法律上得到體現,法官在掌握法律“尺度”時就應當把握一個“度”,以權衡雙方的利益關系。因此,當定金和賠償損失并用,更能體現雙方利益權衡,但并用時其總值不能超過標的物價金總和。我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一規定也正是從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權衡關系和公平合理的角度考慮所做出的規定。

3、第一種觀點的理論基礎是損益相抵原則。損益相抵又稱損益同銷,最早出現在羅馬法中,是限制損害賠償范圍的規則之一,在我國現行合同法中沒有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常有涉及。它是指當受害人因導致損失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某種利益時,所獲利益應當從所受損失中扣除以確定最終賠償數額。它的理論依據是禁止得利說,即防止非違約方因對方違約而獲利。根據損益相抵原則,違約方應當支付的損害賠償額,是在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失和為避免違約而發生的費用總和中扣除因違約所避免的費用和因違約而避免的損失后的結果,有學者稱其為凈損失。當把損益相抵原則適用在定金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并存的情況下,其結果就是賠償數額以實際損失額為限。

關鍵詞: 民事責任的特征 損害賠償 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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