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程序?
1.《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2.《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3.《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5.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一)重大、復雜案件;
(二)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三)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程序?
1.基層人民法院對于認為案情重大、復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后,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
2.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十日內作出決定。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3.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后,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并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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